澳门葡萄京官方网站用车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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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02 08:58 来源:澳门新葡萄京997755 作者:培训班
为进一步加强外出学习用车管理,澳门葡萄京官方网站现面向社会对2019年度外出考察用车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从事客运资质的汽车公司踊跃报名竞标,具体事项如下:
一、客运公司报名条件:客运公司必须是县(市、区)及以上政府采购单位。
二、培训用车出行范围(通高速的,高速优先):
1、丹江口市区域内:习家店镇、六里坪镇等(当天)
2、郧阳区城区周边(当天)
3、十堰市主城区(张湾、茅箭等)(当天)
4、房县城区周边(当天)
5、郧西城区周边(当天)
6、竹溪城区周边(当天)
7、竹山城区周边(当天)
8、襄阳市襄州区、卧龙区等(当天)
9、武汉市省农展中心及周边(来回2天)
10、陕西省杨凌国家高新园区及周边(3—4天)
三、相关要求:
1、竞标单位提供政府采购的相关材料。
2、竞标单位要根据《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十车改组〔2017〕1号)的相关要求,根据“培训用车出行范围”竞价(主要是净台班费,过路费、燃油费等。
3、租车协议统一使用《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车合同》。
4、提供车辆保险单(原件验审复印后退还)、车辆年审材料等材料。
5、学校在用车前两天通知公司,公司必须按《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车合同》要求,提供合格车辆。
6、“培训用车出行范围”之外区域用车,双方协商解决。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本招标公告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在学校网站发布,截止报名时间为2019年4月5日17:30。报名地点在学校培训部。联系人:王龙华,联系电话:5523289。
附件:1、《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十车改组〔2017〕1号)
2、《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车合同》
附件1:
第一条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为保障正常公务活动用车需求,规范公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
第三条 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按照《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十财行发〔2014〕188号)“城市间交通费”相关规定执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应当先审批后租用。
第四条 公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从严控制租用社会车辆,确保车改后公务交通经费支出低于车改前公务交通经费支出总额。
第二章 租 赁 范 围
第五条 市级党政机关开展下列公务活动,在保留公务用车不能保障的情况下,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租用社会车辆:
(一)召开有现场考察任务的会议;
(二)公务接待、集体调研、督察督办;
(三)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开展公务活动,工作需延伸到县市区城区以外乡镇、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利且乘车人数较多的;
(五)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置、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确需租车的;
(六)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租费标准
第六条 根据现行车辆租用市场价格,车辆租赁费暂按以下标准实行最高限额控制:
(一)租用车辆2小时以内按里程计费(以乘车人上车时间为准计算公里数);2小时(含)—6小时以内按半天计费;6小时(含)—24小时以内按全天计费(以乘车人上车时间为准开始计算时间)。
(二)租车价格包含300公里以内的驾驶员服务费、保险费、保养费、折旧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洗车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驾驶员食宿费除外);若里程数超过300公里的长途租车,由用车单位和租车公司根据市场成本议价决定。驾驶员在外发生的必要食宿费由用车单位负担。
(三)公务活动租用车辆必须由租车公司正式司勤人员驾驶。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罚款、事故赔偿等费用由租车公司承担。
第四章 租 赁 方 式
第七条 将公务活动租车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参照上述车辆租赁限价标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租车公司。用车单位自行选择,按租车合同范本(附件1)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租车服务有关具体事项。
第八条 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凡因公务活动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一事一批,并填写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附件3),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租赁车辆。
第五章 费 用 管 理
第九条 车辆租赁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用车单位统一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办理资金支付时需附租车合同、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发票、出差审批单(出差租车)、会议通知(会议租车)、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租车)等相关凭证。对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车辆租赁公司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条 车辆租赁费列支科目:出差租车,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会议租车,在会议费科目中列支;其他租车事项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一条 市级各党政机关应严格公务活动车辆租赁管理,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和车辆租赁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租赁车辆或不按规定支出、报销车辆租赁费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租车单位对本单位车辆租赁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应加强车辆租赁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市公车主管部门应指导规范各部门租车行为,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车辆租赁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市级各党政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市级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甲方(用车单位):
乙方(出车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政府采购程序,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就租车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方式
采取代驾式租车服务。乙方必须配备专业驾驶员,并按照甲方用车要求,提供车况良好、证件齐全、指定规格的车辆,准时将车开往指定地点,乙方驾驶员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路线行程安排行车。甲方在用车结束后在租车单上签字确定。
三、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车牌号: 车型:
总租赁费用: 元,其中净台班费 元,燃油费 元,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 元, 停车费 元,司机食宿费 元。
采取按次结算方式,特殊情况除外。租赁服务结束后,乙方
根据甲方当次车辆使用情况,将租车合同、费用清单(各类费用
发票复印件)、符合甲方要求的税务专用发票、甲方签字的租车单等凭证报送甲方,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结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不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罚款、第三者责任等一切责任。因驾驶员、车辆本身或驾驶员、车辆引起的任何人员或财产损失,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不得要求驾驶员将车辆交给甲方驾驶。
(三)甲方应配合做好行车安全,甲方不得携带违禁品,不得影响驾驶员驾驶,否则,造成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和价格支付租金;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须保证服务车辆产权均属于乙方,相关证照齐全, 包括: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购置税缴纳证、保险证、年检证等;驾驶员为乙方正式职工且驾龄在 5 年以上;提供中大型客车租赁服务的乙方须具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若因乙方车辆、驾驶员手续不全或不符合上述约定而造成的所有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基于乙方上述违约行为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的候车地点,若
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驾驶员、乙方车辆问题)对甲方的行程造成延误,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若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组织并完成故障修理,若车辆故障无法立即排除,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相同档次且状况完好的另外车辆更换故障车辆,故障期间不计租金,对甲方的行程造成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按时缴纳各项规费,提供服务的车辆需保险险种完整,应包括:交强险、车船使用税、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乘坐人险等,其中乘坐人险按核定乘车人座位数投保且营运车辆保额每座不低于 50 万元,非营运车辆保额
每座不低于 10 万元。
(四)人车服务期间,乙方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罚款、第三者责任等相关责任。甲方人员(包括甲方同意的其他搭乘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在运输过程中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驾驶员、车辆本身发生的所有人员或财产损失,所有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甲方违章、违规行驶以及危害行车安全的要求。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将车辆交给甲方驾驶。
(六)乙方出车前,应将车辆燃油加满。甲方乘车人员上车后,应提醒甲方查验燃油量。用车即将结束时,乙方应就近将车辆燃油加满,并与甲方共同依据相关票据查核本次用车燃油费。
(七)服务期间内,乙方的驾驶员需履行保密义务。
(八)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租车服务,对提供服务的车辆须装载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十堰市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平台,接受对公务租车行为的监督。同时一律杜绝有车不出、拒载、延期发车、变更服务事项的行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六、其他
(一)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产生违约的,双方经友好协商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有关合同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 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起诉,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时间: 时间
一、客运公司报名条件:客运公司必须是县(市、区)及以上政府采购单位。
二、培训用车出行范围(通高速的,高速优先):
1、丹江口市区域内:习家店镇、六里坪镇等(当天)
2、郧阳区城区周边(当天)
3、十堰市主城区(张湾、茅箭等)(当天)
4、房县城区周边(当天)
5、郧西城区周边(当天)
6、竹溪城区周边(当天)
7、竹山城区周边(当天)
8、襄阳市襄州区、卧龙区等(当天)
9、武汉市省农展中心及周边(来回2天)
10、陕西省杨凌国家高新园区及周边(3—4天)
三、相关要求:
1、竞标单位提供政府采购的相关材料。
2、竞标单位要根据《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十车改组〔2017〕1号)的相关要求,根据“培训用车出行范围”竞价(主要是净台班费,过路费、燃油费等。
3、租车协议统一使用《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车合同》。
4、提供车辆保险单(原件验审复印后退还)、车辆年审材料等材料。
5、学校在用车前两天通知公司,公司必须按《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车合同》要求,提供合格车辆。
6、“培训用车出行范围”之外区域用车,双方协商解决。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本招标公告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在学校网站发布,截止报名时间为2019年4月5日17:30。报名地点在学校培训部。联系人:王龙华,联系电话:5523289。
附件:1、《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十车改组〔2017〕1号)
2、《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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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
2019年4月1日
附件1:
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为保障正常公务活动用车需求,规范公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
第三条 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按照《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十财行发〔2014〕188号)“城市间交通费”相关规定执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应当先审批后租用。
第四条 公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从严控制租用社会车辆,确保车改后公务交通经费支出低于车改前公务交通经费支出总额。
第二章 租 赁 范 围
第五条 市级党政机关开展下列公务活动,在保留公务用车不能保障的情况下,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租用社会车辆:
(一)召开有现场考察任务的会议;
(二)公务接待、集体调研、督察督办;
(三)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开展公务活动,工作需延伸到县市区城区以外乡镇、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利且乘车人数较多的;
(五)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置、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确需租车的;
(六)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租费标准
第六条 根据现行车辆租用市场价格,车辆租赁费暂按以下标准实行最高限额控制:
车 型 项 目 |
租车价格(元) | ||
按时间计费 |
按里程计费 (元/公里) |
||
半天 | 全天 | ||
轿车 | 450 | 700 | 2.5 |
商务车/越野车 | 550 | 900 | 3 |
中大型客车 | 700 | 1200 | 3.5 |
(二)租车价格包含300公里以内的驾驶员服务费、保险费、保养费、折旧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洗车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驾驶员食宿费除外);若里程数超过300公里的长途租车,由用车单位和租车公司根据市场成本议价决定。驾驶员在外发生的必要食宿费由用车单位负担。
(三)公务活动租用车辆必须由租车公司正式司勤人员驾驶。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罚款、事故赔偿等费用由租车公司承担。
第四章 租 赁 方 式
第七条 将公务活动租车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参照上述车辆租赁限价标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租车公司。用车单位自行选择,按租车合同范本(附件1)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租车服务有关具体事项。
第八条 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凡因公务活动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一事一批,并填写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附件3),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租赁车辆。
第五章 费 用 管 理
第九条 车辆租赁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用车单位统一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办理资金支付时需附租车合同、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发票、出差审批单(出差租车)、会议通知(会议租车)、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租车)等相关凭证。对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车辆租赁公司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条 车辆租赁费列支科目:出差租车,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会议租车,在会议费科目中列支;其他租车事项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一条 市级各党政机关应严格公务活动车辆租赁管理,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和车辆租赁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租赁车辆或不按规定支出、报销车辆租赁费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租车单位对本单位车辆租赁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应加强车辆租赁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市公车主管部门应指导规范各部门租车行为,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车辆租赁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市级各党政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市级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车合同
甲方(用车单位):
乙方(出车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政府采购程序,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就租车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方式
采取代驾式租车服务。乙方必须配备专业驾驶员,并按照甲方用车要求,提供车况良好、证件齐全、指定规格的车辆,准时将车开往指定地点,乙方驾驶员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路线行程安排行车。甲方在用车结束后在租车单上签字确定。
三、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车牌号: 车型:
总租赁费用: 元,其中净台班费 元,燃油费 元,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 元, 停车费 元,司机食宿费 元。
采取按次结算方式,特殊情况除外。租赁服务结束后,乙方
根据甲方当次车辆使用情况,将租车合同、费用清单(各类费用
发票复印件)、符合甲方要求的税务专用发票、甲方签字的租车单等凭证报送甲方,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结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不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罚款、第三者责任等一切责任。因驾驶员、车辆本身或驾驶员、车辆引起的任何人员或财产损失,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不得要求驾驶员将车辆交给甲方驾驶。
(三)甲方应配合做好行车安全,甲方不得携带违禁品,不得影响驾驶员驾驶,否则,造成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和价格支付租金;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须保证服务车辆产权均属于乙方,相关证照齐全, 包括: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购置税缴纳证、保险证、年检证等;驾驶员为乙方正式职工且驾龄在 5 年以上;提供中大型客车租赁服务的乙方须具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若因乙方车辆、驾驶员手续不全或不符合上述约定而造成的所有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基于乙方上述违约行为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的候车地点,若
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驾驶员、乙方车辆问题)对甲方的行程造成延误,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若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组织并完成故障修理,若车辆故障无法立即排除,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相同档次且状况完好的另外车辆更换故障车辆,故障期间不计租金,对甲方的行程造成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按时缴纳各项规费,提供服务的车辆需保险险种完整,应包括:交强险、车船使用税、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乘坐人险等,其中乘坐人险按核定乘车人座位数投保且营运车辆保额每座不低于 50 万元,非营运车辆保额
每座不低于 10 万元。
(四)人车服务期间,乙方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罚款、第三者责任等相关责任。甲方人员(包括甲方同意的其他搭乘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在运输过程中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驾驶员、车辆本身发生的所有人员或财产损失,所有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甲方违章、违规行驶以及危害行车安全的要求。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将车辆交给甲方驾驶。
(六)乙方出车前,应将车辆燃油加满。甲方乘车人员上车后,应提醒甲方查验燃油量。用车即将结束时,乙方应就近将车辆燃油加满,并与甲方共同依据相关票据查核本次用车燃油费。
(七)服务期间内,乙方的驾驶员需履行保密义务。
(八)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租车服务,对提供服务的车辆须装载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十堰市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平台,接受对公务租车行为的监督。同时一律杜绝有车不出、拒载、延期发车、变更服务事项的行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六、其他
(一)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产生违约的,双方经友好协商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有关合同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 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起诉,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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